为了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,保证旅游团队的服务质量,我们提示旅游者在参团旅游时注意以下事项:
一、核验旅行社的《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》和《营业执照》,及其的经营范围,可登陆:山西省旅游信息网(网址:http://www.sxta.com.cn)或查阅《山西日报》发布的旅行社业务年检公告。
二、商谈旅游价格时,谨防低价“陷阱”,不要盲目追求低价格,而要看价格所含的内容和标准,低价格不能保证服务质量。
三、仔细阅读旅游合同的相关条款及内容,明确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、违约责任、线路、报价、服务项目及标准,认真签订并妥善保存旅游合同。
四、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的《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》应明确下列内容:
1、旅游目的地、线路行程及时间(按自然日计算,含乘飞机、火车、汽车、轮船等在途时间,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);
2、交通工具及其档次等级(明确出发和抵达时间;旅游汽车需标明车型、是否有旅游营运资质;飞机、火车需标明是否需中转等信息);
3、住宿安排及住宿酒店的名称、地点、档次等级(是否有空调、热水等相关的服务设施);
4、景区/景点及游览活动等旅游线路内容(含主要景点停留的最少时间);
5、用餐(早餐和正餐)的次数及其标准;
6、是否有全陪导游或领队;
7、购物安排(购物次数每天不能超过一次;需列明购物场所名称、停留的最多时间,不得强制旅游者购物);
8、娱乐活动项目、地点、时间及安全状况;
9、自费项目要明码标价,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期市场零售价,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度;如有安排,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并签字确认后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,不得强迫旅游者参加;
10、行程计划及宣传广告中,不能出现“准×星级”、“豪华”、“优秀导游(领队)服务”、“仅供参考”、“以××为准”、“与××同级”等不确定性用语。
五、不得因旅游者年龄、职业差别另外加收费用。
六、散客拼团或因低于成团人数需转团时,要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。
七、旅游合同签订后,不得擅自变更,确需变更时,应由双方协商一致,并以书面形式签字确认。
八、如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标准提供服务,出现质量问题时,旅游者应保管好相关的证据,及时向各级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。
省旅游局旅游服务咨询电话0351-7321627、7322097;
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0351-7325012;
太原市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0351-4070551;
大同市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0352-5106315;
朔州市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0349-2022693;
忻州市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0350-3028354;
晋中市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0354-2636528;
吕梁市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0358-8233201;
阳泉市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0353-2010110;
临汾市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0357-2039173;
运城市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0359-2085615;
长治市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0355-2035096;
晋城市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0356-2023856。
山西省旅游局
二〇〇七年七月四日